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上海世博会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为保证旅游公司组织参观上海世博会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障,减轻旅游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因意外造成游客伤害后的经济压力,根据我公司有关保险条款作如下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旅游公司
二、被保险人:旅游公司组团参观上海世博会的游客(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和残疾;(2)意外医疗费用;(3)丧葬费。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5、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身故后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6、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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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万元) |
保险费(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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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金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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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额 |
0.6 |
|
|
丧葬保险金额 |
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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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 |
1 |
五: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也可以提供相关单证的复印件申请给付。
六、本方案为条款内容摘要,详情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为准。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
第一级 |
1
2
3
4
5
6
7
8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
第二级 |
9
10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
第三级 |
11
12
13
14
15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
第四级 |
16
17
18
19
20
21
22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
第五级 |
23
24
25
26
27
28
29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
第六级 |
30
31
32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
第七级 |
33
34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10%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